海南昌江多用途模块式小型堆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建造阶段)第一次信息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有关要求,现对海南昌江多用途模块式小型堆科技示范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海南昌江小堆示范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信息进行第一次公告,公告内容如下:

一、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1) 项目名称:海南昌江多用途模块式小型堆科技示范工程。

2) 建设规模:建设一台多功能模块式125MWe的ACP100小型压水堆机组。

3) 核电厂概要:海南昌江小堆示范工程项目位于海南省昌江县海尾镇塘兴村,濒临北部湾。本项目与海南昌江核电厂毗邻,处于同一厂址,按照中核集团同一厂址、大小堆共用、共建原则和要求,海南核电有限公司全面负责海南昌江小堆示范工程项目的生产准备和建成后的生产运维工作。ACP100是中核集团紧密跟踪世界核能发展潮流,利用自身在军用核动力、核电研发领域的技术优势,开发而成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小堆型号,已注册商标“玲龙一号”。ACP100在现有成熟的压水堆核电技术的基础上,采用“非能动”的安全系统和“一体化”反应堆设计技术,其安全性达到第三代核电技术水平,关键设备设计寿命60年。本工程的建设符合国家能源政策、符合海南省电源建设方针、符合海南省工业结构和布局,有利于保持海南省优良的环境质量及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1) 建设单位名称:中核海南核电有限公司

    受托建设管理单位:海南核电有限公司

2) 联系方式

联系人:徐春松

联系电话:17789805532

传真:0898-26927001

Email:xucs@cnnp.com.cn

通信地址:海南省昌江县1208信箱

邮政编码:572733

三、 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1) 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

根据海南核电有限公司的委托,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海南昌江小堆示范工程项目(建造阶段)的环境影响评价任务,具体工作程序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T 2.1-2016)的要求分为三个阶段,具体流程如下图所示:

2) 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

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格式和内容》(HJ808-2016)的要求,海南昌江小堆示范工程项目选址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涵盖以下主要内容:①介绍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依据等内容;②提供厂址地区有关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特性的基本资料;③提供厂址所在区域的辐射环境本底值和非放环境背景值的调查结果并评价环境质量现状;④阐述电厂建设的一般概况;⑤核电厂对环境的影响及环境风险评价;⑥流出物监测和环境监测;⑦电厂建设和运行的效益分析;⑧结论与承诺。

四、 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主要环境敏感目标分布情况;

厂址半径5km范围内没有大的工矿企业,没有文物、旅游景点和自然保护区,没有驻军、监狱、幼儿园、敬老院。

五、 主要环境影响预测情况以及拟采取的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以及预期效果;

1) 施工期

水土流失:本工程施工期间将严格遵循《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中制定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做到了水土保持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把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水土流失降至最低程度。目前,已实施的水土保持工程有:挡土墙、挡水墙、边坡护脚、排洪(水)渠、综合护坡、植被建设等,同时还开展了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一旦发现问题,及时采取了相应的防护措施。

声环境:本工程施工期间将严格按照相应的各类标准进行施工,同时采取相应的降噪措施如:施工运输车辆加强维护和保养,避开夜间施工等措施,来降低施工噪声的影响。

环境空气:本工程施工期间将严格按照相应的各类标准进行施工,同时采取相应的洒水、定期清扫进厂道路地面、苫盖等降尘等措施来降低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2) 运营期

辐射环境影响:厂址规划建设的海南昌江小堆示范工程项目各类放射性流出物年设计排放量和排放浓度均能满足《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中)的要求。而且核电厂配套建设专门的“三废”处理系统,通过源头控制、合理分类收集处理和采用改进的废物处理工艺来实现废物最小化的设计目标。此外,核电厂还设置了专门的流出物和环境监测系统以及相关的应急设施,来保障电厂工作人员、周围居民以及生态环境的安全。

非辐射环境影响:运行期间温排水的稀释扩散条件较好,影响较小;卷吸效应对该海域海洋生态的影响很小;化学污染物不会影响附近海域的海水质量;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不会对附近海域的海水质量造成明显影响,是可以接受的。

六、 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请您针对环境影响的主要内容、本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等提出意见或建议。

七、征求意见的具体形式

公告期间,如您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可邮件、信函、电话等方式反馈,并请公众在发表意见的同时尽量提供详细的联系方式,以便我们及时向您反馈相关信息。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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